最高法终裁乔丹体育与球星乔丹商标纷争引发的商标转让思考?
2020-03-04 13:06:13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2012年,美国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乔丹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双方打了8年官司。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一个是美国的注册商标 一个是中国的注册商标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如果我要转让其中的一个商标?又要通过什么途径?
这里我提个疑问?
1、如果这二个是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法人名下的商标,要转让商标或者要进行对外商标出销售的时候,那是转让一个商标还是二个商标一起转让?属不属于近似的商标?
2、如果乔丹体育这个商标我是从别人手里买商标买到的?那后期air jordan商标要如果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
3、侵犯肖像权商标属不属于买商标或者转让商标里面的一种后期维权操作?
从法院判决来看,乔丹体育是这场官司的赢家,但在大家熟知的“圈子里”,却从此被贴上了“山寨者”的标签,长期塑造起来的品牌形象被击垮了。
除了丧失继续搭便车的便利,上市中止是这场官司留给乔丹体育最大的伤。即便守住了4个最重要的商标,但乔丹体育失去了宝贵的7年,错过了最佳的上市时机。这是一个代价过于高昂的擦边球。